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0]196号)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坻区物价局、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引滦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38号)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03元;循环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31元。
(二)自2010年12月31日起,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5元调整为1.08元;供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03元;供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38元。
二、2011年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自2011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3元调整为1.11元,循环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31元调整为0.33元;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8元调整为1.16元;供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3元调整为1.11元;供京津新城东山自来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8元调整为1.47元。
三、宝坻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调整因素,抓紧研究制定今、明两年水价调整方案,其中居民用水价格的调整须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
四、市水务局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加强水费支出管理。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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