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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附件2:
  2011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区 域调前标准调后标准
一、水利工程供水  
塘 沽0.700.76
汉 沽0.690.76
大 港0.580.76
开 发0.740.76
二、自来水供水  
津 南0.720.91
静海县0.690.91
临港工业区0.930.91
空港物流加工区0.940.91
西青开发区0.900.91
三、地下水供水  
宝 坻0.560.63
宁 河0.490.63
武 清0.600.63
蓟 县0.4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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