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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五、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区 域现行标准调后标准
一、水利工程供水  
塘 沽0.610.70
汉 沽0.640.69
大 港0.440.58
开 发0.690.74
二、自来水供水  
津 南0.500.72
静海县0.480.69
临港工业区0.930.93
空港物流加工区0.940.94
西青开发区0.850.90
三、地下水供水  
宝 坻0.460.56
宁 河0.350.49
武 清0.540.60
蓟 县0.3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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