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发改(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2010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区 域 | 现行标准 | 调后标准 |
一、水利工程供水 | | |
塘 沽 | 0.61 | 0.70 |
汉 沽 | 0.64 | 0.69 |
大 港 | 0.44 | 0.58 |
开 发 | 0.69 | 0.74 |
二、自来水供水 | | |
津 南 | 0.50 | 0.72 |
静海县 | 0.48 | 0.69 |
临港工业区 | 0.93 | 0.93 |
空港物流加工区 | 0.94 | 0.94 |
西青开发区 | 0.85 | 0.90 |
三、地下水供水 | | |
宝 坻 | 0.46 | 0.56 |
宁 河 | 0.35 | 0.49 |
武 清 | 0.54 | 0.60 |
蓟 县 | 0.34 | 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