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93号)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在全市范围按统一比例从水价调整中提取南水北调基金的原则,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居民自来水价格已于11月1日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以外的区域居民用水比例、管网漏损率以及水价调整需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10年12月3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明两年分步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自2010年12月31日起,调整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0元、0.69元、0.58元和0.74元;调整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72元、0.69元、0.93元、0.94元和0.90元;调整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56元、0.49元、0.60元和0.49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76元;津南、静海、临港、空港、西青区供水环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91元;将宝坻、宁河、武清、蓟县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自来水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63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利用河(渠)道、水库、输水管线直接供应工业、火力发电的消耗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20元调整为0.40元;循环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02元调整为0.04元。
三、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听证等必要程序,抓紧研究制定并尽快出台居民用水价格疏导方案。
四、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