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立项与规划许可实行联动管理的通知
(厦规〔2010〕13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立项与规划许可实行联动机制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发改委(局)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其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后,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其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向厦门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在取得发改委(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立项批复后,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立项批复向厦门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厦门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后,再向发改委(局)申请项目核准文件,然后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厦门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