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复议调解
17.调解范围。1、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2、涉及行政赔偿的。3、行政不作为的。4、涉及面广,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5、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其它情形。
18.调解程序。1、行政争议当事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一方申请;2、复议机关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公正、便民原则,经争议各方同意,可进行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的人数不少于2人,行政复议的时限严格限定在行政复议的法定审查期内。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调解印章。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5、当事人经调解化解了行政争议,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终止案件审理的决定。6、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在签字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9.行政调解要严格按照审查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实施调解、明确调解期限、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等步骤进行。行政调解要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精神。达成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当事双方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印章。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20.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根据需要配置调解员,公布调解员名单,定期安排组织行政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建立调解工作档案,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责任,落实办公场所、设施及行政调解经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正常运行。
21.督查考核制度。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行政调解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行政调解绩效考核标准。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抽查与交叉评查等方式对行政调解案卷进行检查,确保行政调解合法。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不断改进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行政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