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所、站联系制度。辖区工商所要与辖区内“一会三站”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指定专人随时联络、定期上站巡访和回访,及时了解和指导“一会三站”建设和日常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一会三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7.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辖区工商所要定期组织召开“一会三站”负责人工作会议,研究工作,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并做好会议记录。
8.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一会三站”应按照要求向辖区工商所和消委会报送申(投)诉处理情况、统计报表、工作情况、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
9.帮助企业、商场制定消费纠纷和解管理办法。建立和解员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和解员管理制度;建立投诉和解信息反馈、企业消费纠纷和解情况与企业、商场信用评估等一系列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调解范围和程序
10.调解范围。1、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2、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11.调解程序。1、各级消委会决定直接受理的投诉案件,由案件受理人员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2、调解过程一般由两名工作人员参加,一人主持,一人笔录,其中一人必须为案件受理人员。3、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解工作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4、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表示愿意私下和解的,调解人员应当允许,但是要求双方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反馈和解情况,并记录在案;5、对涉及面广、侵害事实清楚、情节恶劣、无法调解或者调解后拒绝履行的违法案件,消委会应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调解结束后,调查、调解笔录须由纠纷双方及主持方确认无误后按手印并签字,笔录由消委会存档。
二、执法监管争议调解
12.适用范围:1、公平交易执法中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当事人与被侵害人因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2、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公平交易执法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