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部门、各单位参加“一日捐”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范畴。
(三)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可担任慈善机构的相应职务。
四、活动组织与捐款接收
“一日捐”活动的组织与捐款接收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市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日捐”活动,由相关归口牵头部门负责;市属大专院校、金融机构和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一日捐”活动。所募捐款由市慈善总会接收。
(二)各区、县(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日捐”活动,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所募捐款由当地慈善分会接收。
(三)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款的,可自行选择到市慈善总会或区、县(市)慈善分会捐款。
(四)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县(市)慈善分会接收捐款要使用专用票据,建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并将捐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
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哈部队的“一日捐”活动,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由省组织。
五、捐款的分配和使用
(一)各区、县(市)慈善分会接收的捐款,除全市性重大自然灾害实行统一调拨使用外,一般情况下自留80%,上缴市慈善总会20%统一调剂安排。
(二)各级慈善会接收的捐款要用于灾民、困难群体生活方面的临时性救助和开展助医、助老、助学、助孤、助残等慈善救助活动及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赠人对捐款的使用有定向要求的,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
六、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慈善会要建立“一日捐”活动信息通报制度,保证将捐助款接收、使用情况在报告监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的跟踪检查,及时开展审计监督,确保捐款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慈善捐赠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七、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