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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积极推行敬老津贴制度,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敬老津贴;继续做好80至99岁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老人敬老津贴发放工作;从2010年7月份开始,为80至89岁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90至99岁所有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津贴;“十二五”期间,扩大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惠范围。

  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

  (六)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兴办的原则,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加快养老机构建设。从2011年起,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元;收住“三无”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5元;收住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3000元;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市政府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未登记的小型养老机构的集中改造,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采取组建助老家庭、实行连锁管理等方式,规范小型养老机构管理,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准。加大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爱心护理院”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拥有1000张床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院。“十二五”期间,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以上。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养老服务体系。树立“全面关怀,重点服务”的为老服务理念,为低保、特困、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康复、护理、照料等关怀服务。拓宽服务形式和内容,根据老年人需求,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标准和项目。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为老服务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设有老年配餐点、日间照料室和文体活动室等。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设置助老协管员等公益岗位。于2011年全面启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加快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老年活动设施、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十二五”期间,建设1所示范性的“哈尔滨市老年人活动中心”;每个区、县(市)建1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老年人综合性活动中心;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所综合性老年人活动站;城市每个社区都要有老年人活动室,50%以上农村社区要依托村级组织公益设施等资源,建立老年活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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