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发〔2010〕1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切实解决老年人最急迫、最现实的问题,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黑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和政府补贴,做到先保后征;研究制定对已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但无力补缴欠费并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通过贷款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办法,解决“欠缴停保”老年人按时领取养老金的问题;探索城镇无业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力争在3至5年内覆盖全部区、县(市),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病种范围,稳步提高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60%;实行门诊统筹,重点用于解决门诊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筹资标准和统筹地区政策性住院报销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因病因残致贫返贫问题。新农合参保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0年启动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以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
(三)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要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实行不间断健康管理,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每年为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上门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与邻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定点服务合同。
(四)落实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继续整合农村敬老院,“十二五”期间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加大老年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将其作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点救助对象;继续将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配租范围;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