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于11月底前完成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分值要排出名次。市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县区推荐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八条 各项考核成绩向县区通报。根据市政府研究审定的推荐名单,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民生办报送马鞍山市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备选先进县区推荐文件。被推荐的县区要认真做好全省县(市、区)民生工程表彰审核迎检工作,验收合格后,由省政府表彰“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并奖励工作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民生工程考核责任分解表
序号
| 牵头部门
| 考核民生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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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人社局
| ①★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③★农民工技能培训
④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⑤进一步加强统筹城乡就业体系建设
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⑦完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⑧实施马鞍山市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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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民政局
| ①★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②★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③★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⑤★光荣院建设
⑥★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
⑦加快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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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卫生局
| 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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