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一)任务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任务按照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由通川区政府组织完成。

  (二)公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政府授权通川区政府发布,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计划内的征地项目和市政府追加下达的征地项目)征地报批的各种税费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由市财政筹集。有意向用地单位的其他用地项目,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向意向用地单位预收征地费用。预收征地费不得低于征地成本,其费用缴入市财政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对应安排征地报批各种税费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2.资金预算。通川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组织市征地事务中心等单位对征地范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征地项目资金预算,商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通川区政府报送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预算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征地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货币支付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及工作经费、拆迁农房安置房建设费拨通川区财政局;应由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市财政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将医疗保险费拨通川区财政局,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拨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地报批税费及报批环节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追加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拨付。

  其他用地项目,市财政局根据预收征地费用情况按规定安排征地报批费用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的拨付按以上程序办理。

  征地项目资金拨付到通川区财政局后,通川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及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并对征地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4.资金及财务决算。市征地事务中心应按征地项目核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项目结束后,市征地事务中心会同通川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年末,市财政局与通川区财政局进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结算,当年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结余,市财政局予以追减收回。市财政局应与通川区财政局进行安置房建设资金结算,安置房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办理。对安置房建设实行预算包干控制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通川区财政局办理;未实行预算包干控制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