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强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下一级行政机关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严格审查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直接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市级工作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原件或复印件)1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还应当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