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单位行政等有关方面和群众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巡检;
(五)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
(六)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可以根据执行临时性民主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工作需要和单位规模确定。
第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5-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规模大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成员人数。
第四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
(一)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1.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
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