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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四)联席会议讨论议案,协商一致,形成决议;

  (五)协商处理结果送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遇有异议,单位负责人与联席会议负责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反馈给联席会议和工会委员会。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负责人,一般在7-21人。其中,工人、非领导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表。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按下列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一)工会委员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并同单位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二)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采取举手表决通过方式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需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四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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