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五节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工会委员会成员;
(二)职工代表团(组)长;
(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性质和需要,可以邀请单位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处理问题的结果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将拟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给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收集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意见后,交由有关方面研究或进一步形成修改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