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5人以上署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处理:
(一)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出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三)各职工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送单位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六)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职工代表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审查内容:
(一)已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一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