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可以班组、科室、车间、工段、分厂为单位,或以地域为单位,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划分职工代表选区。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将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每个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成立的选举资格审查机构确认职工身份和选举职工代表资格,并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可3人以上联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第十四条 各选区可设投票站、流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选举结果由工会委员会根据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职工代表职务的撤换、职工代表缺额的补选按
《条例》第
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遵循
《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内容一般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