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国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泸州实际,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职权遵循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市、区(县)总工会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单位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根据
《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可在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单位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以及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所占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