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液化气充装站,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依法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
(二)打击违法供气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查处在储存、充装、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瓶,打击充装超期未检验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对超期未检验钢瓶,责令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时送检;对报废钢瓶,检验企业采取破坏性报废处置手段予以处理。
(四)规范餐饮、发廊等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用户应选择合法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气,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用气合同,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供气系统。
(五)强化液化气充装站的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履责,要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加强对本企业的钢瓶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同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加强对用气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停止供气,并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加强站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格按《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充装,定期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充装站禁止配备卸液软管。
(七)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充装站供应的液化气的质量、重量、压力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其配送点的经营、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保证其液化气的供应。储存、经营液化气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配送站(点)只能在批准的经营场所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不得以委托、承包或变相委托、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严禁非法倒装、非法储存液化气,严禁向无证经营户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