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6年10月,我市在全市实行了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加强了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了液化气市场。但最近,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逐渐松懈,市场混乱现象抬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彻底解决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泸州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经营的整治,提高打击违法供气、违规用气行为的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充装、销售、运输、使用不合格钢瓶和改装钢瓶、报废钢瓶的行为;规范餐饮、发廊等用户使用液化气行为;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消除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缝隙,严格执法,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三、主要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