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应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健康监护,要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参保单位应将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论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在岗期间,参保单位应当按职业病管理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情况真实计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应将体检结果报工伤保险经办机关备案,并及时(30日)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同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五)职业病待遇处理
1.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参保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或既往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已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应按老工伤问题的处理规定,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的,以及在备案时已经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或者所患职业病与备案岗位无关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参保单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未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对疑似职业病人员及时(30日)申报诊断或未调离有毒有害岗位的,职业病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一)统一业务流程
市社保局要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基金征收、参保缴费信息管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审批、工伤保险待遇计发、社会保险稽核、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