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的,先由各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基金征收实际完成数与目标任务数的差额,完成目标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再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一)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其授权或委托的区、县级人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全市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操作按《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社保局负责协议管理。
七、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一)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急诊抢救除外)。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市内外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院治疗。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局结算。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违反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急诊除外),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职业病的管理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外。用人单位要承担职工的健康监护责任,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明确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