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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付周转金制度。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启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时,市社保局根据市本级和各区(县)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一次性从市、区(县)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对市级统筹前工伤保险基金无结余或结余金额不足以划拨周转金的区县,从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结余中划拨补足周转金。

  4.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支出月报制度。各区县社保局在次月3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报市社保局审核汇总并于当月7日前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在本月10日前按实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区县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5.其他支出管理。区(县)除工伤保险正常待遇支付外,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单笔支付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应报市社保局审批,实行“先审批后支付”的管理制度。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户籍在本市以外的农民工,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原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精神执行。户籍在本市的参保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按月享受(按《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执行的除外)。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计发。

  (五)基金收支缺口弥补

  基金年度总决算后出现赤字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解决。

  1. 各区县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实施市级统筹前留存在各区(县)的结余基金各解决50%。留存区(县)的结余基金支付完毕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各区县政府按7:3的比例解决(市级统筹基金负担的70%部分视同对扩权县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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