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人员,下同);
(三)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非占编聘用人员。
上述统筹对象中,不包括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聘用人员,以及未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纳入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
纳入市级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市、区(县)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市、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结余)。
(二)市级统筹前累计结存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经审核确认后暂留存各区县管理,主要用于启动时核定的待遇正常支付周转金和弥补实施市级统筹后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
市级统筹前区(县)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经审核确认后由当地区(县)政府安排资金弥补缺口,市里不再安排资金调剂,也不得结转到市级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基金征缴管理
1. 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实行预算管理。由市社保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扩面、征收、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工伤基金年度征收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全市年度征收预算任务,应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和市本级,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 全市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其中:参保单位中属一类行业的,在执行浮动费率时最低可以下浮到0.5%。
3.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应根据年度基金预算和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各区(县)社保局每月征收的基金收入在当月25日统一扎账,于26日从收入户全额上划 “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基金支出管理
1. 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下达市、区(县)支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