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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7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我市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在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政策框架下,全市建立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调度使用,统一业务管理流程,责任分级承担”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达到“强化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作目标。

  二、统一政策和办事程序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统一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统一考核和奖惩。

  三、市级统筹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参保单位和人员全部列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范围。

  (一)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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