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三十二条中的“《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行政复议法》”。
5.第三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二、对《
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2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中的“农牧行政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部门”。
2.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2处)、第二十四条中的“商业”修改为“商务”。
3.第五条第三款中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环卫”修改为“市容”。
4.第三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三、对《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规定。
2.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在水库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水利”。
二十四、对《
西安市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中的“文物园林”修改为“文物、市容园林”,“民族宗教”修改为“民族、宗教”。
2.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
旅行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