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十二条中的“地矿”修改为“国土资源”。
3.第二十三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4.第四十条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地矿”修改为“国土资源”。
5.第四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九、对《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一、二、三(2处)、四、五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四)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条第四款、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土地储备中心”修改为“土地储备机构”。
3.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与改革”。
4.第二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对《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商贸”修改为“商务”。
2.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十一、对《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三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与改革”、“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
2.第八条、第十六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与改革”。
3.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