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条第二款(2处)、第十条、第三十七条(2处)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2.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规划”、“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
3.第三十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六、对《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
3.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十七、对《
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
2.第二十三条中的“城市规划”(2处)修改为“规划”。
3.第二十四条中的“土地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4.第三十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八、对《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地矿”修改为“国土资源”,“公用事业”修改为“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