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
3.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对《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园林”修改为“市容园林”。
2.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七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对《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市政公用局”。
十一、对《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规划”、“房产”修改为“房屋”、“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水利”修改为“水务”、“农林”修改为“农业、林业”。
3.第八条中的“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4.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
5.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