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
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 第四项中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八条中的“邮电通信”修改为“邮政、电信”。
2.删去第四十七条。
三、对《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地区,城区是指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行政区域;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是指本区、县的行政区域。”
3.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对《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四条。
五、对《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