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气象灾害时,接收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适时联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承担指挥部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3)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和监测预报
(1)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市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市容、环保、卫生、农业、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教育、民政、财政、电力、通信、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准确监测、及时预警、统一发布、协同传播、全面覆盖”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市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各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马鞍山气象网、气象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者修正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