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的决定;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市政府和省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等工作,并承担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市水利局:负责指挥应对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并指挥应对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4)市住建委:负责指挥应对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冰冻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及住房和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5)市市容局:负责台风、大风、暴雪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监测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下的环境质量,并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负责指挥应对大风、大雾等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
(7)市卫生局:负责应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8)市农委: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涉及农业生产事件,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
(9)市公安局:负责管理、指导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组织消防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全市非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遇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和特殊运输任务时,负责组织指挥对所辖公路和桥梁的抢修维护和所需运输车辆的调配工作。
(1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12)市教育局:负责指挥应对气象灾害可能对学校、学生造成的危害。
(13)市民政局: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时,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民、进行紧急生活救助和灾后抚恤工作。
(1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协调调配、征集应急物资和设备,按规定解决所需经费支出。
(15)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电力设施和电网运行故障的快速修复,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气象灾害期间信息畅通。
(16)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组织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2.2 工作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