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政办〔2010〕8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市救助站具体实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市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市救助站应在火车站、汽车站、城区主干道、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立救助引导牌,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在重大节日、特殊天气等时期还应主动开展街头巡视救助活动。
第五条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度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本市福利机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给予安置保障资金。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六条 市传染病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三类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