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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

  (二)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机构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范本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五)绩效评价。行政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进行绩效评价,以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评估结果,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市及区、县(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市及区、县(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机构建设,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财政资金管理。要严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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