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机构购买公共职业介绍、创业、公共就业培训、见习训练跟踪等服务。
(三)法律服务。向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委托其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四)教育服务。向社会教育机构购买教育服务,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向社会文化、体育、演艺、文创等组织购买文化体育服务,推进民办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推动社区、居民小区、学校、体育场馆等体育健身设施的对外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六)养老服务。向社会养老服务等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七)公共交通服务。向交通运营机构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群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公交老年卡、公交学生月票、公交自行车规定时限内优惠、开辟特定公交线路等。
(八)其他。积极探索开展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及区、县(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实施意见或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
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审核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招标文书范本;参与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
市及区、县(市)法制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范本,监察、审计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的履行,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确定购买项目。市及区、县(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