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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要通过一到二年的努力,全市各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都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任务、监管人员、经费装备和考核机制五到位,确保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各行政村要逐步建立完善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主的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网络。同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优良、业务过硬、行为规范、纪律严明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如下: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加强监管力量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及相关工作任务的专门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安监所或公共安监所。机构和人员统一归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管理。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数、经济总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每个乡镇(街道)配备3名至5名(含)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若干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其中人口较多、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配备5名(含)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若干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把政治思想过硬且具备较强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选调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安监所接受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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