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
(甬政发〔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已连续六年逐年下降,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当前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部分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工作可控性不强,预警性较差,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全市仍有相当多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机构、编制不明确,队伍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缺乏、不稳定,保障不够有力,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是各级政府对量大面广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有生力量,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文件都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和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明确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