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其装备优良、响应快速、处置有力的优势,在县(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建立“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多种灾害、灾难的应急救援任务。
(一)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托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地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特点,有重点地建设应对有关灾害灾难的专业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针对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场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专兼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确保科学、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全监管、环境、电力、通信、建设、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重点地建立完善以下专业应急队伍:
(一)防汛抗旱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防汛抗旱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