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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厅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厅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厅管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问责事项。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问责调查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泄露秘密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或人事教育处代厅党组草拟。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 厅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厅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人事教育处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处室或单位,并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事教育处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将执行情况报告厅党组。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及时将有关问责材料记入其本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回复。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厅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厅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处(室、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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