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厅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厅管领导干部,厅党组可以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其中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还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厅党组为问责的决定机关,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为执行单位,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六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厅管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二)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厅管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人事教育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厅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三)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厅管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 厅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