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在组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等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试题、试卷等丢失、泄密情况、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以及其他重大徇私舞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九)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十)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十一)在财政票据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问题的;
(二十二)在财政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中越权、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收受贿赂、故意庇护财政违法行为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如系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厅管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第七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分别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进行。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厅管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