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引起机关干部群众强烈不满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选拔任用干部的意见,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在宣传教育、党员发展、党费(工会会费、捐款)管理等党务工作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
(六)在保密、新闻披露、信访处理、政务公开、信息安全等工作中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流行、重大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在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九)制定涉及民生的财政政策或决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在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时,越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在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办理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财政资金被套取、截留、挪用,造成刑事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应当按时限拨付的财政资金,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及时拨付,或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规定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不按法律法规办理供应商投诉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四)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等,违规征收、上缴、存储、稽查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隐匿非税收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五)违规办理地方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减免退缓事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六)在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规定出现重大失误,或组织协调不力、不作为、工作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拖延、刁难或吃、拿、卡、要等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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