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与公信度,财政厅党组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适当时候将对各单位明确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财政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厅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公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厅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厅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厅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厅管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财政厅决定的事项,以致影响财政工作和全局利益,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