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选派、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四)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发出的行政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八)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协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出人选,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归并的行政审批职能内设机构成建制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或窗口首席代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驻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年度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