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产品选型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城[2010]135号)
各市、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厅《关于公布黑龙江省新建建筑供热计量产品推荐名录的公告》,各地在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时普遍采用了我厅推荐名录中的产品,为进一步做好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选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新建建筑安装选择供热计量产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按本通知精神,提前实行。
二、供热计量产品选型招标主体为供热单位;投标主体为供热计量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招标投标主体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三、供热计量产品招标投标应在《黑龙江省新建建筑供热计量产品推荐名录》中选择,具体招标条件、程序以及管理办法由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依规定经公开招标投标确定的供热计量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