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质量性能指标说明;
(2)预拌商品混凝土各项质量性能指标说明(通用品及特制品);
(3)现场施工过程中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注意事项;
(4)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预拌构件出厂检验报告(附录七);
3、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附录六)。
第五章 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试验室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试验室办理延期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录一);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检定周期内的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试验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试验室1:200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室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
(七)试验室所在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八)主管部门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试验室应按有关要求依据附录二的内容设置原材料试验项目和产品检测项目,并配制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测的检验场所,试验室面积、设施及环境条件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如设分站,需按标准独立取得试验室资质证书,否则不能生产。
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应保证用电、用水安全,危险品应“双人双锁”存放,签名领用,各室应配置防火安全设施。
第三十三条 比对验证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