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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对有抗渗、抗冻等要求的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的试样,取样频次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它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留置3组试件;
  (二)当混凝土配合比调整或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留置3组试件。
  (三)每拌制100盘或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不足100盘时,应制作三组试件。其中:一组试件检验预应力钢筋放张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一组试件检验标准养护28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采用压蒸养护工艺时,检验出釜后1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另一组备用或检验管桩出厂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
  第二十三条 原材料复验完成后应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凝材料应不少于三个月,外加剂应不少于六个月,骨料应不少于15天;钢材应不少于15天。留样样品编号应与试验编号相符,超过有效期应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二)胶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粉态)留样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砂石等骨料留样采用干净袋子;钢材用铁丝绑扎;液体样品留样均采用塑料桶密封;上述样品留样标识粘贴在样品的醒目位置,并放在指定位置,其填写内容齐全。
  第二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根据供需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应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至龄期后补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生产企业应向需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
  3、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附录六);
  4、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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