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自检部份应有自检规程及相应自检记录。
第十六条 试验室所用试验表格须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用表。
第四章 试验室试验过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能进行试配及生产,取样的数量和批量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第十八条 试验室应有相应品种和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并应留置相应龄期的试配标准养护试件,如3d、7d、28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大体积混凝土等使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还应留置60d、90d混凝土龄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另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留置相应试件:
(一)合同中,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其它特殊要求时;(二)使用非本企业原材料时;
(三)本企业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四)该配合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配合比都需有相应的可追溯性,溯源需齐全,生产时应根据需要制作不同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混凝土抗压强度留置7d、28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有早期强度要求的混凝土需要留置3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掺有矿物掺合料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必要时应留置60d或90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
对有抗渗、抗冻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留置相应的标准养护龄期试件,至标准规定龄期后,进行相关性能试验。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混凝土试件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标记,并将其放到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指定位置。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有空号、重号出现,且应与试验记录统一。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留有空白试件,并按附录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记录。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在搅拌地点进行,每次混凝土试样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