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试验室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应在变更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及附录八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试验室内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试验室应技术标准、规范齐全有效,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试验室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并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保证《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管理性文件有效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职责、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等制度,应配备专人对试验室人员、设备档案和试验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试验报告、原始记录、各种台帐等文件应分类按年度编号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信息数据准确、清晰完整,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吻合。原始记录应能真实再现试验全过程,确保试验活动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不得追记,当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以两条平行线进行划改,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划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同时在原数据附近更正。
  依据检测原始记录,及时留存相应的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计量仪器和试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且应合理布置摆放,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各试验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仪器设备验收记录、仪器设备检定(校验)证书、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记录。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表,按期经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仪器设备运行标识相应地贴其醒目位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